(2015)盐行诉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道达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道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诉终字第000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道达,居民。上诉人刘道达因诉阜宁县农业机械管理局、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阜行诉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28日,刘道达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阜宁县农业机械管理局、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按政策给刘道达落实转正待遇的行为错误;2、判决按照政策给刘道达落实转正待遇;3判决补偿刘道达享有的经济待遇;4、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否则不予受理。起诉人刘道达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刘道达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刘道达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道达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阜宁县农业机械管理局、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按政策给刘道达落实转正待遇的行为错误;2、判决按照政策给刘道达落实转正待遇;3判决补偿刘道达享有的经济待遇;4、承担诉讼费用。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