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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菲菲、潘玉兰与潘玉兰、陈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菲菲,潘玉兰,陈建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994号原告:陈菲菲,农民。被告:潘玉兰,农民。被告:陈建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菲菲诉被告潘玉兰、陈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菲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菲菲以被告潘玉兰、陈建庆已归还借款本金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菲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