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陈永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陈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陈永君,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陈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晓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