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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绿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绿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天津市绿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永公路北侧(天津市东方盛景园艺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尚福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新浩,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7号省皮革大厦七楼北11-12室。法定代表人XX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绿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绿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