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余春来与聂焦胜、甘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来,聂焦胜,甘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余春来,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焦胜,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甘忠琴,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春来与被告聂焦胜、甘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春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忠琴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春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甘忠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春来撤回对被告甘忠琴的起诉。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