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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被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雷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章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