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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新华、高吉荣与高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华,高吉荣,高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139号原告高新华,住。原告高吉荣,住。委托代理人梁海柱,井陉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连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华、高吉荣与被告高连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华、高吉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华、高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华、高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新华、高吉荣负担。助理审判员  甄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