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新华、高吉荣与高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华,高吉荣,高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139号原告高新华,住。原告高吉荣,住。委托代理人梁海柱,井陉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连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华、高吉荣与被告高连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华、高吉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华、高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华、高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新华、高吉荣负担。助理审判员 甄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