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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鑫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鑫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鑫城(外号“小仔”),男,1977年8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某某,系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鑫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鑫城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下午4时50分,国家烟草局及省、市、区等烟草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前往潮阳区和平镇下厝村开展打假行动。当天下午5时24分至5时36分,执法人员先后在和平镇下厝村中心学校河对面路边查获一辆载有涉假物品的无牌号蓝色六轮货车、在下厝村“圣母娘宫”大埕查获两辆载有涉假物品的六轮货车(其中一辆悬挂车牌粤D782**白色六轮货车,另一辆为无牌号蓝色六轮货车)、在该村老布厂前的空地上查获一辆载有涉假物品的白色六轮货车,相关执法人员根据指令在上述三现场看管车辆,并等待和平镇政府、派出所的相关人员到场后共同对涉假车辆进行开厢检查。期间,被告人吴鑫城纠集多人到上述三处执法现场煽动围观群众,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围堵、阻碍烟草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指使同案人吴壮伟、吴锦喜、魏英奇(均已判刑)等人将四辆涉假车辆强行驶离现场,致使烟草局执法人员无法开展查假执法工作,并造成潮阳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郑某雄、肖某辉受伤(均构成轻微伤)。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郑某雄、肖某辉、王某钊、林某文、吴某鹏、程某军、黄某林、郑某平、张某毓、许某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吴壮伟、吴锦喜、魏英奇的供述,被告人吴鑫城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清单,“潮阳区和平镇07.02”案件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汕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照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鑫城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吴鑫城辩解他只是参与在老布厂现场的妨害公务,其余二个现场他没有参与,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鑫城能当庭认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鑫城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告人吴鑫城是否在三个现场都出现的问题和被告人吴鑫城指使同案人吴壮伟、吴锦喜、魏英奇等人将四辆涉假车辆强行驶离现场的问题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雄、肖某辉受伤的后果不是被告人吴鑫城的行为直接造成,是多因一果造成的;被告人吴鑫城的犯罪情节较轻。提请给予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下午4时50分,国家烟草局及省、市、区等烟草执法人员联合前往潮阳区和平镇下厝村依法开展卷烟打假执法行动。当天下午5时许,执法人员先后在和平镇下厝村中心学校河对面路边查获一辆载有涉假物品的无牌号蓝色六轮货车、在下厝村“圣母娘宫”大埕查获两辆载有涉假物品的六轮货车(其中一辆悬挂车牌粤D782**白色六轮货车,另一辆为无牌号蓝色六轮货车)、在该村老布厂前的空地上查获一辆载有涉假物品的白色六轮货车,相关执法人员根据指令在上述三现场看管车辆,并等待和平镇政府、派出所的相关人员到场后共同对涉假车辆进行开厢检查。期间,被告人吴鑫城到上述执法现场煽动围观群众阻碍烟草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造成被查扣的四辆涉假车辆被同案人吴壮伟、吴锦喜、魏英奇(均已判刑)强行驶离现场,致使烟草局执法人员无法正常开展查假执法工作,并造成潮阳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郑某雄、肖某辉受伤(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郑某雄(潮阳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日下午,汕头市潮阳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上级的指示,组织人员到潮阳区和平镇下厝村查处制假。当天下午4时许,队伍在和平镇下厝村下厝学校斜对面溪边发现一涉嫌装有假烟物品的无牌六轮货车,随后领导指派他和肖某辉在现场看管,等待后续处理。约20分钟后,有三名本地男子过来说要开走货车,他和肖某辉就向三人解释该车可能涉假,需要进行检查,不能开走。对方表示车是他们的,想要开走。随后对方拿出车钥匙,打开车门后准备上车,但被他和肖某辉阻止,他爬上车,坐到车驾驶位上,阻止三人将车开走,肖某辉则守在车门处向三人解释,并劝解对方不要妨碍执法。但三人没有理会,一直在车边纠缠,约5分钟后,其中一名男子打电话叫来吴鑫城(外号小仔),吴鑫城来后,车旁边很快就围了几十人,肖某辉见状就上前想向对方解释,但吴鑫城不理睬,直接带四、五个人将肖某辉强制拉到一边。随后,吴鑫城就叫人强行将他拉下车,肖某辉见状就从旁边冲过来阻止,几人就先将肖某辉推开,撞到旁边的摩托车,肖某辉又冲过来阻止,但对方直接将其拖到溪边后将其挂在溪边的护栏上,并扬言要将其扔到溪里淹死。后几个人再次来到车边,将他强行从车上拖下来,并将他摔在地上,吴鑫城就让人发动货车,准备将车开走,他和肖某辉见状马上堵在货车车头,但对方仍然没有停车,继续强行前进。周边的人见他和肖某辉不肯让路,就将他们拉开,货车就被吴鑫城的人开走。并对吴鑫城的相片辨认无误。2、证人肖某辉(潮阳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印证了证人郑某雄的证言。并对吴鑫城的相片辨认无误。3、证人王某钊(潮阳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2日下午,他参与打假活动的过程,当时他和林某文、吴某鹏在“老爷宫”处看管两辆涉案车辆,吴鑫城带领一帮人到现场指令多名男子开走两辆涉案车辆。并对吴鑫城的相片辨认无误。4、证人林某文(潮阳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2日下午,他参与打假活动的过程,当时“小仔”在“圣母娘宫”的现场说“把他们烟草工作人员推开”。并对吴鑫城的相片辨认无误。5、证人吴某鹏(潮阳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2日下午,他参与打假活动的过程,当时“小仔”在“圣母娘宫”的现场指挥人把被看管的货车开走。并对吴鑫城的相片辨认无误。6、证人程某军(潮阳区和平镇综治办执法人员)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吴某鹏的证言。并对吴鑫城的相片辨认无误。7、证人黄某林(潮阳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日下午,他参与打假活动的过程,当时“小仔”带了几个人到下厝老布厂附近的大埕叫人开走被查扣的货车。并对吴鑫城的相片辨认无误。8、证人郑某平、张某毓、许某忠(均系潮阳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印证了证人黄某林的证言,均证明“小仔”当时带人到现场,叫人把货车开走。并对吴鑫城的相片辨认无误。9、同案人吴壮伟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2日,他强行开走停放在潮阳区和平镇下厝居委圣母宫大埕附近溪边(下厝学校对面溪边)被烟草执法监管的蓝色威铃无牌六轮大货车,当时车上有90包烟丝。10、同案人吴锦喜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2日下午4、5时多,他见穿烟草制服的执法人员围在他停放在和平镇下厝村“圣母娘”的二辆无牌货车(车上有涉假烟梗等烟草制品)周围,便先后强行将该二辆货车开走。11、同案人魏英奇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2日下午,他见执法部门对他停放在和平镇下厝老布厂附近的一辆六轮无牌货车(车上装有迷信用品)进行执法检查,担心车被查扣,便强行开走该货车。12、被告人吴鑫城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2日下午,他驾驶摩托车经过老布厂大埕见一辆存放纸钱的货车被烟草部门查扣,周围有十来个烟草部门的人员,他在场说了一句“烟草部门又不是交警,怎么可以来抓无牌车”,后看见一名群众冲上去把货车开走。13、“受案登记表”和“查获经过”材料,证明2014年7月2日下午,国家烟草局以及省、市、区四级烟草部门等执法部门,在潮阳区和平镇下厝学校对面溪边、下厝居委圣母娘宫大埕、下厝老布厂路段共截获四辆涉嫌载假货车,烟草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不明民众围堵阻扰,涉案四辆货车被几名民众强行开走,且造成潮阳区烟草局两名执法人员轻微伤。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报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至2014年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吴锦喜、吴壮伟、魏英奇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吴锦喜、吴壮伟、魏英奇三人对其不顾烟草执法人员劝阻,强行将被监管的涉假车辆开离现场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8月26日17时20分,惠州铁路公安处普宁站派出所民警方业成、欧泽键在普宁站广场巡视时抓获被网上通缉的吴鑫城。1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烟丝134包、无牌货车4辆。15、汕头市潮阳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潮阳区和平镇07.02”案件情况”,证明2014年7月2日下午,国家、省、市、区烟草部门在和平镇开展打假行动时被阻扰执法的过程。16、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证明郑某雄、张某毓(育)、肖腾飞、郑某平、吴某鹏、林某文、黄某林、许某忠等人均系汕头市潮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执法类别烟草专卖管理。17、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4)0717-1、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郑某雄、肖某辉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18、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汕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和汕头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分别证明被告人吴鑫城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于2013年2月6日释放(羁押时间为8个月2日)。19、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吴壮伟、吴锦喜、魏英奇因本案被判刑的情况。20、潮阳区和平镇下厝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涉案货车停放地点学校斜对面至母娘宫大埕距离约350米,母娘宫至红旗大埕老布厂距离约700米。21、现场平面示意图和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22、“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吴鑫城于1977年8月2日出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鑫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鑫城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吴鑫城纠集多人到执法现场,指使同案人吴壮伟、吴锦喜、魏英奇等人将四辆涉假车辆强行驶离现场的事实,均只有执法人员郑某雄、王某钊等人的证实,而同案人吴壮伟、吴锦喜、魏英奇却均供述他们开走涉假车辆并非有人指使,故该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吴鑫城辩解他只是参与在老布厂现场的妨害公务,其余二个现场他没有参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鑫城能当庭认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鑫城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告人吴鑫城是否在三个现场都出现的问题和被告人吴鑫城指使同案人吴壮伟、吴锦喜、魏英奇等人将四辆涉假车辆强行驶离现场的问题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雄、肖某辉受伤的后果不是被告人吴鑫城的行为直接造成,是多因一果造成的;被告人吴鑫城的犯罪情节较轻。提请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上述意见经查,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鑫城能当庭认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鑫城指使同案人吴壮伟、吴锦喜、魏英奇等人将四辆涉假车辆强行驶离现场的问题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雄、肖某辉受伤的后果不是被告人吴鑫城的行为直接造成,是多因一果造成的意见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外,其余辩解、辩护意见均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理由是1、认定被告人吴鑫城在和平镇下厝村中心学校河对面路边和下厝村“圣母娘宫”大埕两个执法现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事实有证人郑某雄、肖某辉、王某钊、林某文、吴某鹏、程某军等多名执法人员的证实并均对被告人吴鑫城的相片辨认无误;2、由于被告人吴鑫城与同案人的行为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不能认定被告人吴鑫城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吴鑫城前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汕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吴鑫城宣告的缓刑,原判决为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吴鑫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汉隆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吴锦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廷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