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刑二终字第5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凯,装修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的卷宗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刘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4年12月12日15时许,购毒人员邱某使用15577993584号手机致电被告人刘凯使用的15107799183号手机,联系向被告人刘凯求购交易价为100元的海洛因。随后,被告人刘凯携毒至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肥佬食街,贩卖一小包海洛因给邱某,收取毒资100元。二、2014年12月13日15时许,购毒人员邱某使用15577993584号手机致电被告人刘凯使用的15107799183号手机,联系向被告人刘凯求购交易价为100元的海洛因。随后,被告人刘凯携毒至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肥佬食街附近,贩卖一小包海洛因(净重:0.11克)给邱某,交易结束时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邱某身上缴获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11克),从被告人刘凯身上缴获毒资及联系贩毒所用手机一台。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移交收据、手机通话清单、抓获经过、证人邱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凯的供述、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凯二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2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刘凯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上诉提出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判处更轻的刑罚。二审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各证据相互之间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刘凯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上诉人刘凯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刘凯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刘凯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刘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无不当,刘凯上诉请求本院对其判处更轻的刑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大敬审判员 沈晓晓审判员 彭 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嘉成附:本刑事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