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范秋菊与胡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秋菊,胡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范秋菊,女,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志强,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胡悦龙,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胡悦军,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秋菊诉胡悦龙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3年1月20日,被告胡悦龙因为工程需要向原告范秋菊借款200000元,当时约定两个月之内还清,约定利率为1.5%。但到期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胡悦龙欠原告范秋菊借款本息共计220000元,于2015年7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将下余欠款120000元一次还清;二、原告范秋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胡悦龙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