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志平与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张真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平,张真义,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胡志平,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委托代理人张素玲,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真义(重庆市大渡口区碧辉家具厂业主),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老君乡。被告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4栋23-21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9423-9。负责人陈利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平诉被告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张真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志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胡志平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馨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