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乃香与陶大奎裁定书一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香,陶大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36号原告:陈乃香,男,1965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上杨村上杨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20121196504056175被告:陶大奎,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陶湖村陶湖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香与被告陶大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乃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乃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乃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乃香负担。审判员 胡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友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