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泰来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罗宝满、马秀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泰来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宝满,马秀波,罗振慧,张灵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369号原告:秦皇岛市泰来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罗宝满,农民。被告:马秀波,农民。被告:罗振慧,农民。被告:张灵云,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秦皇岛市泰来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宝满、马秀波、罗振慧、张灵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泰来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泰来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泰来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付 有审判员 付会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红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