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云勤与被告徐万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勤,徐万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徐云勤,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徐万昌,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勤诉被告徐万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云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徐云勤负担290元,本院依法返还原告徐云勤290元。审 判 长 宁 达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