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增光、袁训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增光,袁训福,袁训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理人赵连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增光。被执行人:袁训福。被执行人:袁训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商督字第5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春晖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