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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兴友没收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112号被执行人李兴友,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李兴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刑复字第983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李兴友财产刑一案。被执行人李兴友委托李兴美于2015年5月22日代其向本院缴纳没收财产1000元,案件财产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刑复字第983号刑事裁定书李兴友财产刑的执行[一审判决,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攀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樊俊辰执行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