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某琼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37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琼(绰号阿多),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周某润。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王某程与其朋友符亚某到被告人陈某琼的家中买烟,当时陈某琼及家人已关门睡觉,后王某程与符亚某两人分别用脚踢和用手打陈某琼家的铁门,陈某琼及其妻子符某好被搅醒后开门,看到王某程和符亚某站在门口,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琼将被害人王某程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王某程左侧锁骨骨折。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程系受外力作用致左侧肩部损伤,造成左侧锁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琼出生于1972年8月20日,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23日,东方市公安局江边派出所民警在陈某琼家中将陈某琼抓获。3.证人符某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她老公王某程和阿琼到陈医生的小卖部买烟,她听到“砰砰”拍打门的声音,接着听到吵吵的声音,她站在门口看到阿琼和陈医生在打架,但没看到他老公,后她走过去看到她老公和陈医生理论,陈医生用手推她老公脖子,她老公把陈医生的手掰开了,她老公被陈医生用手一拽就侧身倒在水泥地板上了。辨认笔录。经辨认相片,证人符某仇辨认陈某琼就是殴打他老公王某程的人。4.证人王某景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阿程”用手敲陈某琼家的门并叫买烟,还用脚踢了几下门,他对“阿程”说没人睡在里面,然后“阿程”不敲了,“阿程”的朋友又上去用手打门,打几下后,陈某琼夫妇开门出来,陈某琼用手去掐“阿程”朋友的脖子,他没继续往下看。这时,他听见“阿程”说:“陈医生,你想打架是不?”,他就转头过去看见陈某琼用手掐“阿程”的脖子,然后“阿程”及其朋友与陈某琼扭打起来了,陈某琼用手一甩将“阿程”甩倒在地上了。5.证人符某好的证言。证实她和老公陈某琼在家睡觉时,有人砸她家的铁门,她被惊醒后就和陈某琼起来开门,她看见有个矮个子年青人站在那里打门,她老公就冲上去用手掐那个人的脖子,站在公路边的阿程冲上来说:“陈医生,你是要打架是不?”但被她拦住了,然后阿程带了三四个年轻人过来,阿程等人准备用手打他老公,但她老公用手甩了阿程一下,阿程就摔倒在地上了。后阿程站起来拿起塑料凳子要砸她老公,但被她拦住了。6.证人罗某根、梁某军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中旬某天凌晨3时许,他们看到“阿程”及其朋友过来用手敲陈某琼家的门,并喊着要买烟,但没人开门,接着“阿程”用脚去踢了几下门,“阿程”的朋友也上去用手打了几下门,陈医生夫妇开门出来,陈医生直接用手去掐“阿程”朋友的脖子,后他们就回家了。7.证人符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他和朋友王某程骑摩托车到陈医生家买烟,但陈医生家已经关门了,王某程用脚踢了三下铁门,并说“买烟”,但没人开门,王某程就回到公路边,接着他上去用手敲了几下门,陈医生夫妇开门出来了,陈医生就直接冲上来掐他的脖子,还打了他几拳。王某程冲过来与陈某琼理论,陈医生用手去打王某程,后王某程被打摔在地上了。辨认笔录。经辨认相片,证人符亚某辨认陈某琼就是殴打他和王某程的人。8.被害人王某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3日凌晨3时左右,他和符亚某喝完酒后到陈医生家买烟,可能是他喝醉酒的原因,他用脚踢了三下门,符亚某用手去敲门,这时,陈医生夫妇开门出来,陈医生用手掐符亚某,并质问符亚某说:“这么晚了,还打门?”他看到就上去和陈医生理论,他拿起地上的塑料凳子伸给陈医生并叫陈医生拿凳子打,但是被陈医生的老婆拦住了。后陈医生抓住他的脖子,用手甩了他的脖子,他就摔倒在地上了,之后感觉一阵晕眩。符亚某说要去叫人,他拦住符亚某,后不知道哪里冲过来三四个布温村的人准备上去打陈医生,陈医生看见他们人多就跑了。辨认笔录。经辨认相片,被害人王某程辨认陈某琼就是用手掐符亚某脖子,并用手把他打倒在地,导致他左锁骨骨折的人。9.被告人陈某琼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他和老婆符某好在家里睡觉,听到有人打他家房门的声音,他和符某好叫老婆的表哥任某三起来开门,当他们开门后看见符亚某站在门口,他很生气用手去掐了符亚某的脖子并推符亚某出去,并质问:“这么晚了,还打门?”这时,王某程看到他用手掐了符亚某的脖子,冲过来说:“陈医生是不是想打架?”王某程用手推了他一下,他就还手推了王某程一下,他没有看到王某程是否摔倒,之后他们发生了争吵,附近的人也跑过来,符某好看到对方人太多了,将他拉回房里并关住一边铁门,王某程和那些人用石头丢他家的铁门,并把他家的凳子、靠椅都砸坏了,他打电话报警,后黄某所长带民警过来现场了。10.鉴定意见。琼东公司鉴(法医)字(2014)3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程系受外力作用致左侧肩部损伤,造成左侧锁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11.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地点、概况等情况,相片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琼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将他人推倒在地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琼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程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陈某琼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证据充足,理由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陈某琼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琼不服,提出上诉称,被害人王某程深夜到其家中已经侵犯其权利,二人在发生争执后将被害人王某程推伤,属于正当防卫。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陈某琼无罪。上诉人陈某琼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王某程深夜入侵上诉人陈某琼家中并与上诉人陈某琼发生争执,上诉人陈某琼将被害人王某程推出家中是一种正当防卫的行为,上诉人陈某琼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陈某琼无罪。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一审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属实,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某琼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琼因被害人王某程深夜到其家中敲门,二人发生争吵,随即相互扭打,上诉人陈某琼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上诉人陈某琼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琼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将他人推倒在地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陈某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上诉人陈某琼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柱进审 判 员 伍柄霖代理审判员 蒙 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剑凯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