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9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栓申请执行牛治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栓,牛治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954-3号申请执行人杨栓,男。被执行人牛治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治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治光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治光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