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桂飞与白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飞,白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667-1号原告:赵桂飞,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白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飞与被告白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桂飞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白磊所有的鲁L×××××号牌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原告赵桂飞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白磊所有的鲁L×××××号牌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万元);二、将财产担保人原告赵桂飞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