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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执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南充天瑞建材公司与南充金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复字第7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国康,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异议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刚,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执异字第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期间,经协商,2015年5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申请复议人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其处分自己复议权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红卫审判员  何西忠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