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沈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沈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4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被告沈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告沈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在公安局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74.00元,两项共计492.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钦明审 判 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