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邢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94号原告:邢某,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尹猛,市民。被告:陈某甲,女,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某乙,男,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系陈某甲之父)。被告:刘某,女,1952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系陈某甲之母),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邢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闫建仁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琪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