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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9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许铁军、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许铁军,陈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98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许铁军。被告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许铁军、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担保,申请对被告价值234854.93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静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