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子富与苏州旺得福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富,苏州旺得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张子富。委托代理人陈世健、邵镭,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旺得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福航路。法定代表人许庆娟。原告张子富诉被告苏州旺得福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秋明独任审判。原告张子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子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子富负担。审判员 卢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璐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