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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孝感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代厚元、孝昌县龙盛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某某,孝昌县龙盛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140-1号原告:孝感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二路城东小学院内。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代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孝昌县龙盛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周巷镇新明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代某某、孝昌县龙盛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孝感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已对原告与被告代某某签订的《钢材供销协议书》上担保人所加盖的申请人的印章申请鉴定,本案须以鉴定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姚 建 新审判员 柳 翠 红审判员 祝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