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航、蔡文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航,蔡文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苏航,学生。指定监护人:都洪雁,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王集镇苏楼行政村,系苏航婶婶。被申请人:蔡文兰,农民。申请人苏航申请宣告蔡文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其与蔡文兰系母子关系。2011年12月26日其父苏庆生因病死亡,其母自其父死亡后便去向不明,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故申请宣告蔡文兰失踪。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苏庆生死亡注销证明,蔡文兰户籍证明,曹县公安局王集派出所、曹县王集镇苏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曹县公安局孙老家派出所、曹县孙老家镇蔡庄��民委员会证明,曹县公安局侯集派出所、曹县侯集镇孟庄村民委员会证明。经查:蔡文兰自2011年12月26日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蔡文兰失踪。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3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蔡文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蔡文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蔡文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苏航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在本院发出寻找蔡文兰的公告后,未见蔡文兰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依法应宣告蔡文兰失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蔡文兰为失踪人。二、指定都洪雁为失踪人蔡文兰的财产代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之指定监护人都洪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景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