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26号原告:汪某某,女。被告:吕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代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时认识,于198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吕某,现年26岁(已成家)。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同时被告好赌。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被告对家庭和儿子也不管不顾。被告常常恐吓原告,使原告提心吊胆过日子。双方自1995年分居生活。原告无奈于2014年7月起诉至你院,后原告撤回起诉,但之后被告仍不知悔改,双方继续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现诉请法院判决:1、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吕某某书面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汪某某和吕某某于1993年12月31日在南陵县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汪某某陈述婚后生育一子吕某,现已成年。上述事实,有汪某某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并已生育一子,该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汪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吕某某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希望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因此,对汪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代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