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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54年7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0日被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云PG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永鹤线由上六村委会驶往达旦河大桥方向,20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永鹤线0公里600米路段时,所驾车辆与对向行驶的杨某乙驾驶的云P553**号奥铃牌BJ1027V2MD5-5型轻型普通货车相刮擦,造成杨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以生后,杨某甲被送至永胜县片角乡永德医接受治疗。民警在永胜县片角乡永德医院查看杨某甲伤势过程中,发现机根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提取了杨某甲静脉血样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01.45㎎/100ml,达到醉酒阀值。永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了第2014-09-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请求处拘役一个月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的云PG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鹤线0公里600米路段与对向行驶的杨某乙驾驶的云P553**号奥铃牌BJ1027V2MD5-5型轻型普通货车相刮擦,造成杨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警民警提取了杨某甲静脉血样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01.45㎎/100ml,达到醉酒阀值。永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了第2014-09-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查案经过,3、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照片、前科情况证明材料,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卡复印件,5、2014-09-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检测委托书、检验结论告知书、情况说明,7、宾川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证,8、证人朱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证言,9、申请书两份,10、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11、丽(公)检(酒)字[2014]第230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杨某甲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人杨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邓明德审判员  花丛凤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