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曼丽与沈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曼丽,沈锦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141号原告:朱曼丽。委托代理人:俞振宇,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锦雯。委托代理人:王浩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曼丽与被告沈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案件主要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曼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司法鉴定费2400元,合计36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