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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曼丽与沈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曼丽,沈锦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141号原告:朱曼丽。委托代理人:俞振宇,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锦雯。委托代理人:王浩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曼丽与被告沈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案件主要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曼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司法鉴定费2400元,合计36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