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毛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志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98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志杨,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住广东省阳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200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志杨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志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志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志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志杨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志杨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平文林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蔡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