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一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尚交、耿雪燕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交,耿雪燕,王某1,王某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449号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南段40号。法定代理人:陈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押晓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尚交,女,汉族,1984年12月26日生,住襄城县。被告:耿雪燕,女,汉族,1984年10月12日生,住襄城县。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1488号中国银行3楼。负责人:冀宪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静杰,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7元,减半收取2279元,由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