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韦慧华与林荣锋、郭会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慧华,林荣锋,郭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韦慧华,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林荣锋,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郭会玲,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荣锋名下的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路16号北湖安居小区B区1栋2单元503号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昌吴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