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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李英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李英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李英顺。申请执行人王银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图们市人民法院(2013)图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英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提示》,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银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崔晓风助理审判员  孔德欣助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