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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全来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全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全来,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和被执行人张全来盗窃罪一案,被执行人张全来至今未履行(2015)涵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全来所有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赛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