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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京辉与关俊杰、王苏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京辉,关俊杰,王苏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程京辉,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关俊杰,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苏更,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京辉与被执行人关俊杰、王苏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被执行人关俊杰归还申请执行人程京辉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二、被执行人王苏更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关俊杰追偿。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苏更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