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祖堂诉被告肖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堂,肖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陈祖堂,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肖奇,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堂诉被告肖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祖堂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祖堂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