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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祖堂诉被告肖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堂,肖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陈祖堂,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肖奇,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堂诉被告肖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祖堂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祖堂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