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袁新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新,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张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106号原告:袁新。委托代理人:李忠祥,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泰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成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德峰,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全国,系该单位职工。被告:XX。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新与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张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袁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袁新负担。审 判 长 孙彦明审 判 员 尚培万人民陪审员 冯君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