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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元玉娃诉被告王梦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玉娃,王梦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元玉娃,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县柳枝镇南关村新二组。被告王梦玲,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安家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元玉娃诉被告王梦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元玉娃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玉娃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元玉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元玉娃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刚代理审判员  秦 娜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