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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郝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郝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负责人李玉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波,男,原告员工。被告郝影,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告郝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班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