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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黄海茗与上海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茗,上海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茗。委托代理人黄少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忠毅。委托代理人钱长茂。上诉人黄海茗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海市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因台风造成卧室漏水、墙面剥落,至今未进行修复。此后未有强台风,不漏水。2014年8月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上海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富公司”)前往涉案房屋对卫生间的漏水进行修复。《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记载:“经查勘,无发现有下水管道渗漏现象,同时告知业主上述情况,如今后发现有渗漏即报物业管理处”。黄海茗的父亲黄少君在《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上签名。黄海茗对现在卫生间不漏水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采用试水、泼水的方法事先找到漏水原因,防止下次漏水。黄海茗为证明上海市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701室”)空调内外机高低倒置,提供了空调室外机管照片一张。黄海茗认为,其房屋长时间未得到维修,对其权益造成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久富公司对701室的屋顶进行维修;二、久富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卧室因漏水剥落的墙面进行修复;三、久富公司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7,000元;四、久富公司对涉案房屋卫生间上部漏水进行维修;五、久富公司对701室空调内、外机倒置予以纠正。久富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为黄海茗粉刷墙面,黄海茗表示必须先对701室屋顶进行维修,否则不同意。黄海茗称2009年时701室是漏水的,平时是否漏水不清楚,但701室否认漏水。原审法院认为,黄海茗无证据证明701室屋顶漏水,黄海茗要求物业维修的该条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久富公司同意为黄海茗卧室内因漏水剥落的墙面进行粉刷,无不当。黄海茗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卫生间上部现不存在漏水,黄海茗要求维修的诉请不符合事实,法院不予支持。701室卧室的空调内外机倒置问题属于相邻纠纷,黄海茗可另寻途径解决,与久富公司无涉。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上海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海市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卧室内因漏水剥落的墙面进行修复;二、对黄海茗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后,黄海茗不服提出上诉称,涉案房屋漏水是由701室房屋顶棚漏水引起的,久富公司应对701室阳台屋顶进行维修,切断漏水的源头。九年来黄海茗及其家庭成员一直生活在怕台风来袭引起的漏水阴影中,生活不安定,久富公司应给予其人身安全精神赔偿。对涉案房屋卫生间顶漏水痕迹,久富公司应采用在楼上卫生间泼水、试水等方式确定漏点,加以修复。701室空调内外倒置安装造成涉案房屋外墙渗水发黑,久富公司应责令其整改。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支持黄海茗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久富公司辩称,涉案房屋漏水不是久富公司造成的,从2009年至今没有发生漏水问题。原审判决后,久富公司上门维修,黄海茗不同意。要求本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久富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管理的房屋应按约履行维修义务。涉案房屋于2009年因台风造成卧室漏水、墙面剥落,至今未进行修复,久富公司同意为黄海茗卧室内因漏水剥落的墙面进行粉刷,原审法院予以准许,本院予以认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黄海茗自称不清楚701室现在是否漏水,其主张涉案房屋漏水是由701室房屋顶棚漏水引起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其要求对701室屋顶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予以认同。在卫生间上部不存在漏水的情况下,其提出找寻漏点进行维修,法院不予支持。701室空调非久富公司安装,若该空调内外倒置安装造成涉案房屋损害,黄海茗应向侵害人主张权益。黄海茗基于其与久富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黄海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海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