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小玲与黄智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女,44岁。住汕尾市区。被执行人:黄智程,男,41岁,住汕尾市城区。王小玲与黄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智程应付还申请人王小玲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智程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王小玲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因查无被执行人黄智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城法执字第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洪涛审 判 员 黄燕平代理审判员 罗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学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