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新王晓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颜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开 设 赌 场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4)前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3月1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3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抓获,于2015年3月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石某某(已判刑)在辽源市弥陀寺附近租赁房屋,租赁赌博机“百家乐”14台,组织赌博活动,进行渔利。2014年10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伙同石某某在前郭县前郭镇租赁锦尚舞韵舞蹈学校房屋,购买赌博机器“捕鱼机”3台(每台基本操作单元10个),借用赌博机“百家乐”15台,组织赌博活动,进行渔利。2015年3月2日,被告人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开设赌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石某某(已判刑)在辽源市弥陀寺附近租赁房屋,租赁赌博机“百家乐”14台,开设赌场,王某某与石某某进行分工组织赌博活动,进行渔利。2014年10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伙同石某某在前郭县前郭镇租赁锦尚舞韵舞蹈学校房屋,购买赌博机器“捕鱼机”3台(每台基本操作单元10个),借用赌博机“百家乐”15台,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伙同石某某,进行分工组织赌博活动,进行渔利。2015年3月2日,被告人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赌博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在辽源大庙附近租了一个二层楼,2014年5、6月份,我准备在楼里开动漫城,但是刚把赌博机放屋里辽源警方就来了,不让我开动漫城,我就把机器拉走了。9月份,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石某某找我说,他和“耿四”,他俩准备开动漫城,石某某知道我有点社会关系,能为他摆点事,所以答应挣钱以后给我点好处费,但是多少没有说,后来我也一分钱没捞着。2014年8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颜某某给石某某打电话,让我们去长春研究开动漫城的事,我和石某某就去长春在一个饭店内见到了颜某某,颜某某说在吉林省哪个市开动漫城都行,石某某说上松原开动漫城,后来吃饭的时候没有再具体谈开动漫城的事。后来我和石某某在回松原的路上,石某某说挣钱以后百分之二十好处费给负责摆官方事的人,颜某某得分百分之四十的好处费。石某某得百分之二十五的好处费,我得百分之十五的好处费。动漫城的赌博机是石某某买的,具体在哪买的我就不清楚了。动漫城是石某某负责经营,颜某某负责摆官方关系。动漫城没开业的时候我去过,因为我觉得颜某某不太地道,怕出事以后受牵连,所以开业以后我就没去。动漫城开业当天,我和石某某在一起,石某某接到电话说动漫城被警察查封了,我和石某某就回动漫城了,石某某被你们警察带走了,我就回家了。2、被告人颜某某供述,前郭县小天池洗浴胡同“锦尚舞韵”游戏厅是我和石某某、王某某我们三个人开的。2014年9月份,石某某和我在长春平阳网吧上网的时候,石某某提出要在松原开游戏厅,他让我找社会关系给他开游戏厅,当时王某某没在场,因为石某某和王某某以前在辽源开过游戏厅,因为王某某是松原人,他负责给动漫城拉客,如果动漫城有人来闹事,他负责摆事。石某某负责游戏厅的日常经营管理。我帮忙联系松原公安局的人。我和石某某、王某某没在一起研究过,石某某跟我说以前开游戏厅如果挣10万元,得给负责摆社会关系的一到二万,我们也按那个标准来,我能得百分之二十的钱。开动漫城的钱是石某某出的,房屋的订金2000元是我交的,当时王某某也在场,石某某打电话说他在外地,让我先把钱垫上。我、王某某还有一个40岁左右女的签的订金的协议,协议是我用笔手写的,后来石某某回来以后把钱还给我了。附:租房协议一份。3、证人石某某证言:辽源市的游戏厅老板是耿某某,捕鱼机是他从“小松”那借来的,挣钱后一天耿某某给我100元钱,我听“耿四”说房子是王某某租的,王某某当时起啥作用我不清楚。2014年10月10日我来松原,在松原市前郭县小天池洗浴胡同里,租的原来是教学生舞蹈的锦尚舞韵办公室开了个动漫城。动漫城的赌博机是我联系广州森创公司买的捕鱼机三台,三国志一组十五台。一台捕鱼机7000元钱,三台花了21000元钱。三国志是向辽源市的“二东子”借的。我不知道他大名叫啥名。这个游戏城是我颜某某、王某某合伙开的,颜某某百分之四十的股份,王某某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广州深创公司张开源百分之十的股份,剩下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是我的。颜某某负责保游戏厅所有的安全,保证不被公安机关查处,打点公安机关所需的费用都由他出,赢利的钱他分百分之四十。张开源是日创老总,15台三国志机器是他们公司生产的,里面有些程序他们远程控制,上多少分,输赢多少他们都知道,按规定他们收取百分之十的股份。王晓东负责拉客,赢利给他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游戏厅总共就10月13、14日开了两天,就被你们公安局抓了,没有挣钱,赔了17000元钱。游戏城里我雇佣了三个人,一个男的是我表哥孙某某,还有二个,一个女的叫兰姐,另一个叫啥我就不知道了。4、证人耿某某证言,我在辽源市大庙后1号花店对面门市房内的一个游戏厅内替人负责游戏厅的日常杂活管理。这个游戏厅主要的老板叫王某某,35、6岁,是松原人,主要负责在社会上摆一些事。另一个老板叫石某某,老家是内蒙古的,他主要负责技术,包括进设备、调试游戏厅的机器等。当时是王某某和我谈的工钱,谈的时候就是500元钱,如果游戏厅有赢利就一天给我500元,如果输钱了就一天没有报酬。游戏厅从2014年9月10日开始经营的,12日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一共干3天。5、证人孙某某证言,我叫孙某某,是因为在动漫城给捕鱼机上分被你们公安机关抓了。我在小天池胡同里,门口是“锦尚舞韵”的动漫城,老板是王某某、颜某某和石某某。所有的赌博机都是石某某出钱买的,开动漫城的房子也是石某某出的钱租的,王某某由于是松原人,他负责拉人玩,颜某某负责摆官方的关系。动漫城赢利他们三个按照股份分钱,具体怎么分我就不清楚了。石某某是我的表弟,他和我说过动漫城是他出钱开的,开动漫城的房子也是他出钱租的。6、证人汪某某证言,我在辽源市大庙后面的一个二层小楼的游戏干活,前天在那干过一天服务员,昨天在游戏厅吧台干过一天上分的,今天去辞职取了,打算不干了,今天(2014年9月12日)下午一点多去过一趟,想跟负责的“耿四”说不干的事,看游戏厅内挺忙的,我就没说,然后就出去吃饭去了,吃完饭回来后就又到游戏厅了,没等我提不干这事,又接一个电话警察就来了。我就知道这个游戏厅负责的人叫耿四。7、证人窦某某证言,我在辽源市宾馆附近的一个游戏厅帮朋友打理一会游戏厅,这个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把我也带来了。四哥大名不详,他是这个游戏厅的工作人员。我是以前认识的,今天四哥给我打电话说游戏厅挺忙的让我帮忙照看一会,我就是帮着上分、收钱、消分等工作。我在这个游戏厅这段时间,我消分给顾客发出去30000元左右,我收到的上分钱大概有5000元左右,具体输赢情况我不清楚。我消分发钱时管“四哥”要钱,他先后一共给到我手里30000元钱。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我手里一共有3000元钱,我都给“四哥”了。8、证人张某某、郝某某、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钱某某、钟某某、顾某某、王某丙证言,上述证人均是在辽源市大庙后1号花店对面门市房的一个游戏厅内参赌的人员,均证实该游戏厅具有的游戏机具有赌博性质。9、证人高某某、常某某证言,证实在前郭县小天池洗浴胡同里锦尚舞韵动漫城参与赌博,证实该游戏厅具有的游戏机具有赌博性质。10、抓获经过,证实王某某、颜某某系被抓捕到案。11、年龄证实及现实表现一份,证实王某某、颜某某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前科劣迹。12、扣押清单二份,依法对涉案的赌博工具进行扣押。13、石某某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石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开设赌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赌博工具由扣押机关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松原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初洪伟审判员 刘洪侠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