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202号原告:初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