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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玉学与吉林省衡诺粮食收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学,吉林省衡诺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424号原告:陈玉学,男,住所地东辽县。被告:吉林省衡诺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平。地址:东辽县泉太镇小街(原泉太粮库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学诉被告吉林省衡诺粮食收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衡诺粮食收购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学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衡诺粮食收购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学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衡诺粮食收购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陈玉学负担。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