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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欣诉被告侯世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欣,侯世虎,侯天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506-1号原告张国欣,男,生于1946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侯世虎,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侯天友,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欣诉被告侯世虎、侯天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欣向本院提出对肇事的豫KAZ6**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现金3000元与豫K80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豫KAZ6**号轻型普通货车;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任卫轩所有的豫K80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允许任卫轩使用该车,但不得对该车进行转让、变卖、毁坏���另行设定担保。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长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高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