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银全与武义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银全,武义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叶银全。被执行人武义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法定代表人:陈艳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5)金武保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义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432903元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支付叶银全等22人工资款共计4329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行车3台、废铁一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赖寿溪审判员 范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