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春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33号罪犯黄春福,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于顺昌县,汉族,聋哑学校5年级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春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57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春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春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0.8分。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缴纳罚金8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春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