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洪波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洪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814号罪犯杨洪波,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中中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洪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1月22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洪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9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杨洪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洪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5年2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洪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洪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