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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锐与伊春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锐,伊春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唐锐,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伊春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辉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唐锐申请执行伊春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锐申请执行伊春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每月分期给付,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