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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志统与李昌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统,李昌俊,曹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朱志统,男。被执行人李昌俊,男。被执行人曹爱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统与被执行人李昌俊、曹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昌俊、曹爱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统表示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